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省制定《吉林省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條例規定,生產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商品銷售、商業服務活動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提供,對違法的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的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社會各界可通過電子郵箱形式反饋意見和建議,反饋截止日期為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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