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做好2017年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的意見》。根據《意見》提出的方案,2017年退出煤炭產能1.5億噸以上,實現煤炭總量、區域、品種和需求基本平衡。
《意見》提出,去產能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穩中求進、穩妥有序,以更明確的標準科學精準,依法依規、嚴抓嚴管,遠近結合、統籌兼顧”五大原則。去產能工作中,要堅定不移處置“僵尸企業”,以更加嚴格的標準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堅決清理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產能,更加嚴格控制新增產能,科學把握去產能的力度和節奏,深入細致做好職工安置和社會穩定工作,穩妥處置資產債務問題,大力推動企業兼并重組、優化布局和轉型升級,更好發揮專項獎補資金作用,探索建立化解和防范產能過剩、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五類煤炭產能要退出
《2017年煤炭去產能實施方案》明確了產能退出的五項標準。
一是加快退出長期停工停產的“僵尸企業”。對于長期停工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沒有生存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僵尸企業”,目前仍停工停產且不具備復工復產條件的,以及經復工復產驗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等要求的,以及未經驗收擅自復工復產的,均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
二是加快退出違法違規和不達標的煤礦。達不到安全、環保、質量、技術等強制性國家標準,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礦,原則上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組織生產的煤礦,超層越界生產或建設拒不退回的煤礦,納入當年去產能范圍。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盡快關閉退出。
三是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風險大的煤礦。年產能小于30萬噸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年產能15萬噸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要在事故發生當年內淘汰;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
四是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煤礦。晉陜內蒙古寧4個地區年產30萬噸以下(不含年產30萬噸),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11個地區年產15萬噸(不含年產15萬噸),其他地區年產9萬噸及以下(含年產9萬噸)的煤礦,納入2017年或2018年去產能范圍,涉及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的煤礦可根據替代資源接續情況有序納入去產能范圍。
五是從安全、質量和環保、技術等方面引導有序退出的煤礦。
推進兼并重組與轉型升級
方案指出,加快推進兼并重組。晉陜內蒙古寧4個地區年產30萬噸(含年產30萬噸)至年產60萬噸(不含年產60萬噸),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11個地區年產15萬噸(含年產15萬噸)至年產30萬噸(不含年產30萬噸),應在兩年內實施兼并重組,到期仍未重組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發展需要有序引導納入去產能規劃。
充分利用減量置換、增減掛鉤和指標交易等方式,促進產業升級。建設煤礦使用其他企業產能指標的,企業雙方應簽訂協議。同一產能指標不得重復使用。
實施有扶有控的財政金融政策。對符合并購貸款條件的兼并重組企業,并購交易價款中并購貸款所占比率上限可提高至70%。
方案還提出,要推動建立中長期合同制度,進一步完善減量化生產制度,加快完善煤炭最低與最高庫存制度,建立完善共同應對煤價異常波動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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