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等規范性要求,現將本項目公眾參與事項公布如下:
一、項目簡介
1、項目名稱:年產3000噸502膠項目重大變動
2、建設性質:新建(重大變動)
3、建設地點:九江赤湖產業區(九江沿江產業集群區)(東經115°44.433′,北緯29°47.268′)。
4、項目概況:使用液體甲醛代替原固體甲醛,生產規模未發生變化,年產502膠3000噸,項目投資8000千萬元。
二、項目產污環節
本項目的主要產污環節如下:
1、廢氣:主要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藝廢氣、鍋爐和導熱油爐煙氣和RTO焚燒廢氣。
2、廢水:主要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藝廢水、廢氣吸收廢水、洗鍋廢水和生活污水等。
3、噪聲:本項目產生的噪聲主要是各類機械設備運行時的噪聲。
4、固廢:本項目產生的固廢主要是裂解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廢氣吸收活性炭、廠區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
三、環境影響及擬采取的環保措施
1、水環境影響及防治對策
洗鍋廢水經蒸餾冷凝后回用于洗鍋,其他廢水排入廠區污水處理站處理,高濃度工藝廢水先進行預處理(具體工藝為中和氧化、絮凝沉淀+過濾),提高其可生 化性;預處理后的帶水劑回收分層廢水匯同其他廢水一同進入廠區污水處理站進一步處理(處理工藝為A/O+二次沉淀+生物炭池+沉淀),經廠區污水處理站處 理達赤湖工業園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后再經園區配套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處理達標后排放。
2、大氣環境影響及防治對策
鍋爐和導熱油爐采用天然氣作為燃料,鍋爐和導熱油爐煙氣分別經12米高排氣筒排放;工藝廢氣經一級水噴淋吸收+一級堿液噴淋吸收+一級活性炭吸附后通 過15米高排氣筒排放;裂解爐廢氣經一級水噴淋吸收+一級堿液噴淋吸收+一級活性炭吸附后通過20米高排氣筒排放。各股廢氣經相應處理后通過排氣筒高空排 放。
3、噪聲影響及防治對策
主要的噪聲設備物料輸送泵等機械設備噪聲,通過選用低噪聲設備以及減震隔聲等措施進行控制。噪聲能夠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標準。
4、固體廢物影響及防治措施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藝固廢、廢氣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活性炭和生活垃圾等。工藝固廢、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固廢,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收集處理。
5、環境風險及防治措施
本項目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環境風險主要為危險化學品的泄露,壓力容器或易燃易爆品發生火災和爆炸以及污染治理措施失效時導致的污染物事故性排放。
儲罐周圍應設置圍堰,一旦物料發生泄漏,及時將物料收集處理,避免有毒有害化學品外排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建設單位已在廠區建設事故應急池。一旦發生事 故立即鎖緊停車系統,停止生產,將廢水收集至廢水事故池,確保消防廢水、初期雨水和事故廢水不會進入外環境。事故應急池平時不能作其它用。
企業在落實上述污染防治措施后,本項目對周圍的環境影響較小。
四、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本工程的建設符合國家的產業發展政策,符合當地城市發展及總體規劃。項目擬建區域的環境質量現狀良好,工程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經濟技術可行,項目建 成后不會改變項目區域現有的環境區域功能。因此,本評價認為,在本報告相關污染防治措施及達到衛生防護距離要求情況下,項目從環境保護的角度是可行的。
五、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工作內容與目的
根據具體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以及項目所在的的自然、社會概況以及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針對項目建 設期和運營期的環境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項目建設帶來的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從而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六、聯系方式如下
建設單位名稱:********公司
單位地址:********
聯系人:********先生 E-mail:l********om(會員可見)免費注冊成為會員,查詢化工項目
聯系電話:0********9 郵政編碼:********
環評單位名稱:********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298號
聯系人:********先生 E-mail:l********om(會員可見)免費注冊成為會員,查詢化工項目
聯系電話:0********9 郵政編碼:********
單位地址:0*******l*******
征求的意見主要包括:對本項目建設的支持情況、對項目選址的意見、沿線居民對擬建工程施工期和營運期環境影響的態度、對項目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議及其它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有關的意見與建議。
歡迎各社會團體或個人通過下列聯系方式以電話、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對本項目的建設提出環保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供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決策參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
征求公眾意見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實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或工作單位,以示負責,以便跟進,不便之處敬請諒解。
八、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
公示時間:自公示之日起十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