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聯合印發的《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執行,標志著我國水資源管理有償使用制度進一步得到完善,成為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保障制度。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資源供需矛盾已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為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依法確立了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目前,水資源費已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面開征。
????水利部水資源管理司司長高而坤表示,《辦法》出臺前,各地已對取用水單位和個人依法征收了水資源費,但在執行征收、使用以及監管方面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亟待規范。《辦法》的出臺,依法規范了水資源費的征收使用,加強了水資源費專項資金管理,保證了水資源費更好地服務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促進了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辦法》指出,水資源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九大類工作?!掇k法》對于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保障水資源費“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形成穩定有序的水資源工作財政保障機制,構建規范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系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辦法》規定,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權限負責征收,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征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除南水北調受水區外,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水資源費實行按月征收,就地繳庫;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備案。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規定,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須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辦法》的出臺,提高了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法制化、規范化水平,對于推動節能減排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鏈接: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