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解決地方煉油企業的“油源”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就煉油企業使用進口原油的條件和要求印發通知。通知要求,在通知發布之日前建成投產、尚未使用進口原油的煉油企業,經確認符合條件并履行相應義務的前提下可使用進口原油。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一直以來,新建、改擴建煉油項目須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凡是按規定程序批準建設的煉廠均可按核準能力使用國產或進口原油。但近些年來,一些地方未經批準擅自新建、擴建了一些煉廠,其中相當一部分屬于規模偏小、技術水平低的落后產能,嚴重影響了煉油產業結構優化。由于未經國家審批,這些煉廠一直無法獲得原油資源保障。
通知要求,違規煉廠要獲取原油供應需滿足以下條件:擁有一套及以上單系列設計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萬噸/年(不含)的常減壓裝置;煉油能耗符合相關標準;成品油等煉油產品符合申請時企業所在地施行的國家或地方最新標準;具備與加工能力、原有品質等相匹配的環境保護設施及事故應急防范設施且運轉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及總量控制要求;淘汰本企業所有設計原油加工能力200萬噸/年(含)以下常減壓裝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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