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
通知指出,2010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國產燃料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返還消費稅。燃料油生產企業對外銷售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的化工企業購進免稅燃料油對外銷售,且未用作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原料的,應補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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