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土資源部牽頭的幾個部門正在再次修訂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條例。
消息人士昨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確實正在進行相關修訂工作。但他拒絕透露更多內容。他還對記者稱,修訂完成提交國務院的時間目前無法確定,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修改不會太大。
另外一位消息人士表示,由國土資源部牽頭,國家能源局、環(huán)境保護部以及國家海洋局等部門已在10月中旬召開內部研討會,商討修訂有關中外合作開發(fā)海洋石油資源的法律法規(guī)。目前正在向各部委以及相關央企內部征求意見,今年年底前將把各方意見匯總上報到國務院。
渤海溢油事故發(fā)生后,外界對此類事故的監(jiān)管格外關注。但此前媒體的報道反映出,監(jiān)管責任并不明晰。此次修訂,有媒體猜測可能界定清楚監(jiān)管責任。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jīng)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對本報記者表示,這次修訂多少跟溢油事故有關,預計會在明確監(jiān)管責任方面有大動作。
中國關于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條例分為陸上和海上兩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1993年10月發(fā)布,此后2001年9月和2007年9月分別進行了修訂,今年9月份配合資源稅改革,第十一條修改為“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應當依法納稅”。《對外合作開采海上石油資源條例》1982年出臺,此前經(jīng)歷兩次修訂,最近一次也是為了配合資源稅改革,修訂了資源稅相關條款。
這次修訂工作將針對近來渤海溢油事故后治理遲緩的現(xiàn)象,明確各部門的權責,主要是國土資源部、國家能源局、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環(huán)保部和國家海洋局之間的職責劃分。據(jù)《中國日報》稱,溢油事故對環(huán)境造成惡劣影響的懲罰措施也是修改內容。
根據(jù)官方公布的信息,截至今年9月6日,渤海溢油累計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給渤海海洋生態(tài)和漁業(yè)生產造成了嚴重影響。目前,溢油風險點仍未徹底查清,溢油隱患仍未徹底排除,溢油造成的損失仍在調查評估中。
國土資源部油氣戰(zhàn)略研究中心研究員丁鋒認為:“這些確實是問題所在,但修訂總體上是按照預定的步驟進行,并非由溢油事故引起,也非針對溢油事故。”
目前的《對外合作開采海上石油資源條例》規(guī)定,“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業(yè)務,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全面負責。”有海洋石油開采業(yè)內人士認為,還應該改變我國海洋石油開采由中海油“獨家代理”的局面。
此前,林伯強曾對記者稱,海上石油開采難度大,資源稅由中央征收,有其特殊性。
多名專家在溢油事故發(fā)生后,曾質疑中海油一家壟斷海上石油開采的政策,呼吁海上石油開采應該開放給更多的中國石油公司。林伯強也預計,因為中海油也在陸上發(fā)展,此次修訂應該會在允許其他石油公司開采海上石油方面有所突破。但他不認為會直接開放給民營油企,主要是涉及到技術和資金能力,以及資源使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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