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品油企業不繳納消費稅產品應是如何管理的
答: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8號)規定:
二、不繳納消費稅產品的管理
(一)50號公告第六條所稱“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和本公告規定可不提供檢驗證明而不繳納消費稅的產品”僅指符合50號公告第三條(一)、(二)規定的產品。
(二)對需提供檢驗證明而不繳納消費稅的產品,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備案資料:
1、該產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全部項目質量檢驗證明的原件;
2、該產品的國家或行業標準相關資料;
3、檢測機構具備檢測資質和該產品檢測能力的證明材料;
4、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已提供檢驗證明而不繳納消費稅的產品,其主要生產原料、主要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進行產品質量檢驗。
網站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圖片來源于合作媒體和其他網站,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的目的在于發揚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贏理念,傳遞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有版權問題,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盡快刪除。
答: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8號)規定:
二、不繳納消費稅產品的管理
(一)50號公告第六條所稱“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和本公告規定可不提供檢驗證明而不繳納消費稅的產品”僅指符合50號公告第三條(一)、(二)規定的產品。
(二)對需提供檢驗證明而不繳納消費稅的產品,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備案資料:
1、該產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全部項目質量檢驗證明的原件;
2、該產品的國家或行業標準相關資料;
3、檢測機構具備檢測資質和該產品檢測能力的證明材料;
4、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已提供檢驗證明而不繳納消費稅的產品,其主要生產原料、主要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進行產品質量檢驗。
網站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圖片來源于合作媒體和其他網站,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的目的在于發揚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贏理念,傳遞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有版權問題,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