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為進一步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在六安市成品油市場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定義】我局實施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是指我局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采取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條 【原則】“雙隨機、一公開”的實施原則是:統籌安排、綜合實施,誰檢查、誰反饋,公開、公正、透明。
第四條 【原則1】統籌安排、綜合實施,是指我局統籌安排本部門的檢查事項,組成執法檢查小組,綜合實施檢查。
第五條 【原則2】誰檢查、誰反饋,是指具體實施檢查的綜合檢查小組負責向被檢查對象反饋各自實施的檢查結果。
第六條 【原則3】公開、公正、透明,是指檢查清單、檢查計劃、抽取結果、實施過程、檢查結果等檢查工作全過程應當依法、公開。
第七條 【責任單位】市場運行科負責成品油市場“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第八條 【執行機構】市場運行科及隨機產生的檢查人員組成的執法檢查小組具體實施監管“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第九條 【電子化】成品油市場“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行全程電子化管理,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雙隨機”子系統操作和實現。
第十條 【清單的公布】綜合法規科科負責將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內監管內容錄入“雙隨機”子系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層級監督權限的調整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清單覆蓋率】市場運行科負責梳理隨機抽查事項并列入清單,實現行政執法事項全面覆蓋。
對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不采取“雙隨機”檢查方式。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庫】綜合法規科負責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依法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建立我廳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錄入“雙隨機”子系統,并對外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給予動態調整。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姓名、單位、性別、執法證號、執法崗位、專業技能或資格資質證件取得情況等。
“雙隨機”子系統根據執法人員名錄庫匯總的信息,實現按人員信息分類檢索、按照檢查事項分類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 【企業庫】市場運行科負責建設本轄區的檢查企業名錄庫并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檢查企業名錄庫依據企業生存狀態,動態確定抽查頻次,動態調整。
“雙隨機”子系統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檢查企業實現分類、分事項檢索并隨機抽取;檢查企業名錄庫。
第十四條 【計劃的制定和發布】市場運行科負責于每年3月底之前,確定并通過“雙隨機”子系統提交本機構年度檢查計劃。
第十五條 【計劃的要求】年度檢查計劃,應當包括被檢查對象的范圍、對執法檢查人員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檢查的時間等。制定年度檢查計劃,要保證必要的被檢查對象覆蓋面,保證必要的監管力度,同時防止過度檢查。
第十六條 【計劃實施】根據年度檢查計劃,通過“雙隨機”子系統,采取系統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確定執法檢查人員,組建起執法檢查小組,該小組從檢查企業名錄庫中隨機確定被檢查對象。被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確定后,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具體企業進行標注。
執法檢查小組應當具體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具體流程、內容和時間段。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的抽取】市場運行科通過“雙隨機”子系統在本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擇執法人員。
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再次由系統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八條 【被檢查對象的抽取】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企業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于進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處于經營異常狀態、因違法已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不受此限制。
第十九條 【檢查結果的確定】執法檢查小組應當在對單個被被檢查對象的檢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人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條 【檢查結果反饋】市場運行科應當在檢查報告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負責向被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 【反饋方式與錄入】反饋檢查結果,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
市場運行科負責自反饋結果送達被檢查對象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報告與反饋情況錄入“雙隨機”子系統。
第二十二條 【企業監督】被檢查對象在收到書面反饋的檢查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反饋對檢查部門及執法檢查人員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結果運用】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市場運行科負責將線索導入“市場和質量監管案件管理系統”進行下一步處理。
根據調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等決定,并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統一公開】在每年1月底之前,通過局網站公開上一年度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被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的抽取,檢查的時間、過程與結果,檢查的反饋情況,被檢查對象的意見建議,檢查結果的運用等。
第二十五條 【紀律要求】執法檢查小組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二十六條 【責任承擔】不依照本《實施細則》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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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定義】我局實施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是指我局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采取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條 【原則】“雙隨機、一公開”的實施原則是:統籌安排、綜合實施,誰檢查、誰反饋,公開、公正、透明。
第四條 【原則1】統籌安排、綜合實施,是指我局統籌安排本部門的檢查事項,組成執法檢查小組,綜合實施檢查。
第五條 【原則2】誰檢查、誰反饋,是指具體實施檢查的綜合檢查小組負責向被檢查對象反饋各自實施的檢查結果。
第六條 【原則3】公開、公正、透明,是指檢查清單、檢查計劃、抽取結果、實施過程、檢查結果等檢查工作全過程應當依法、公開。
第七條 【責任單位】市場運行科負責成品油市場“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第八條 【執行機構】市場運行科及隨機產生的檢查人員組成的執法檢查小組具體實施監管“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第九條 【電子化】成品油市場“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行全程電子化管理,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雙隨機”子系統操作和實現。
第十條 【清單的公布】綜合法規科科負責將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內監管內容錄入“雙隨機”子系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層級監督權限的調整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清單覆蓋率】市場運行科負責梳理隨機抽查事項并列入清單,實現行政執法事項全面覆蓋。
對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不采取“雙隨機”檢查方式。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庫】綜合法規科負責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依法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建立我廳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錄入“雙隨機”子系統,并對外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給予動態調整。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姓名、單位、性別、執法證號、執法崗位、專業技能或資格資質證件取得情況等。
“雙隨機”子系統根據執法人員名錄庫匯總的信息,實現按人員信息分類檢索、按照檢查事項分類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 【企業庫】市場運行科負責建設本轄區的檢查企業名錄庫并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檢查企業名錄庫依據企業生存狀態,動態確定抽查頻次,動態調整。
“雙隨機”子系統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檢查企業實現分類、分事項檢索并隨機抽取;檢查企業名錄庫。
第十四條 【計劃的制定和發布】市場運行科負責于每年3月底之前,確定并通過“雙隨機”子系統提交本機構年度檢查計劃。
第十五條 【計劃的要求】年度檢查計劃,應當包括被檢查對象的范圍、對執法檢查人員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檢查的時間等。制定年度檢查計劃,要保證必要的被檢查對象覆蓋面,保證必要的監管力度,同時防止過度檢查。
第十六條 【計劃實施】根據年度檢查計劃,通過“雙隨機”子系統,采取系統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確定執法檢查人員,組建起執法檢查小組,該小組從檢查企業名錄庫中隨機確定被檢查對象。被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確定后,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具體企業進行標注。
執法檢查小組應當具體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具體流程、內容和時間段。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的抽取】市場運行科通過“雙隨機”子系統在本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擇執法人員。
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再次由系統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八條 【被檢查對象的抽取】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企業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于進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處于經營異常狀態、因違法已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不受此限制。
第十九條 【檢查結果的確定】執法檢查小組應當在對單個被被檢查對象的檢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人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條 【檢查結果反饋】市場運行科應當在檢查報告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負責向被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 【反饋方式與錄入】反饋檢查結果,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
市場運行科負責自反饋結果送達被檢查對象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報告與反饋情況錄入“雙隨機”子系統。
第二十二條 【企業監督】被檢查對象在收到書面反饋的檢查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反饋對檢查部門及執法檢查人員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結果運用】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市場運行科負責將線索導入“市場和質量監管案件管理系統”進行下一步處理。
根據調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等決定,并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統一公開】在每年1月底之前,通過局網站公開上一年度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被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的抽取,檢查的時間、過程與結果,檢查的反饋情況,被檢查對象的意見建議,檢查結果的運用等。
第二十五條 【紀律要求】執法檢查小組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二十六條 【責任承擔】不依照本《實施細則》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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