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公告稱,對華特定含有獨立可組裝件的電池和電子化學裝置及其部件作出337調查部分終裁:對本案行政法官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初裁不予復審,即基于申請方提出的動議,部分終止對美國專利號7,638,241的第12、14、22、23、 31項,7,709,152的第4、10項的調查。
2017年11月2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決定對華特定含有獨立可組裝件的電池和電子化學裝置及其部件啟動337調查(調查編碼:337-TA-1087)。
2017年10月25日,韓國LG Chem, Ltd. of South Korea、美國LG Chem Michigan Inc. of Holland Michigan、美國 LG Chem Power Inc. of Troy, Michigan;和日本Toray Industries, Inc. of Japan向美國ITC提出337立案調查申請,主張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的該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美國注冊專利號為7,662,517 、7,638,241和7,709,152),請求美國ITC發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和禁止令。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最終將中國香港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中國DJI Technology Co., Ltd 美國加州DJI Technology, Inc.、中國Guangdong OPPO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Corp., Ltd和美國加州OPPO Digital, Inc列為指定應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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