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發布關于印發《四川省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全文如下:
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關于印發《四川省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財規〔2025〕11號
各市(州)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
為加強石油天然氣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等文件規定,財政廳、四川省稅務局制定了《四川省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5年7月17日
四川省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油氣田企業,是指在四川省范圍內從事原油、天然氣(含煤層氣、頁巖氣,下同)生產的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后設立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存續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不包括經國務院批準適用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油氣田企業、中央企業與地方組建的頁巖氣開發省內合資公司。
第三條 四川省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遵循“按月資源地(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年終機構所在地清算”的原則。
第四條 油氣田企業應在資源地按月計算并預繳增值稅。
(一)天然氣開采的預繳稅額=天然氣井口產量×20元/千立方米
(二)原油開采的預繳稅額=原油井口產量×30元/噸
(三)天然氣凈化的預繳稅額=天然氣凈化量×6元/千立方米
(四)天然氣管輸的預繳稅額=天然氣管輸收入額×6‰
油氣田企業跨市(州)提供《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的“建筑服務”,應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第五條 油氣田企業應在年度終了計算當年應納增值稅額,抵減已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后,得出年終清算應補稅額。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年終清算應補稅額不足當年應納增值稅額的2%時,應補稅額在機構所在地辦理入庫。年終清算應補稅額超過當年應納增值稅額的2%時,應納增值稅額的2%部分在機構所在地入庫,剩余部分按照資源地年度油氣產量比重在資源地進行分攤入庫。
第六條 油氣田企業應準確核算各資源地和建筑服務發生地的油氣開采、凈化、管輸、建筑服務等情況,并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第七條 油氣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與油氣田資源地和建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要加強溝通協作,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全面掌握企業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及涉稅情況等。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7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辦法執行之前的油氣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宜,按本辦法執行。四川省內現行油氣田企業財稅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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