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商務部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做好2010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而從境內銀行取得用于項目經營的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貸款給予貼息。對列為2010 年重點支持的業務給予重點傾斜。
《通知》明確,2010年重點支持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包括我國企業以并購或直接投資實施的境外研發中心項目,進入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實施的項目,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項目;我國企業實施的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使用中國工程技術標準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和對外設計咨詢項目,以及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通知》指出,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包括直接補助、貸款貼息、支持限額三種方式。直接補助包括前期的法律、技術及商務咨詢費;勘測、調查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編制費,購買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費,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翻譯費,以及資源回運保費、“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境外研發中心專利注冊費用、外派勞務人員的適應性培訓費用。
《通知》要求,人民幣貸款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于基準利率的,不超過實際利率;外幣貸款年貼息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低于3%的,不超過實際利率。對已累計3年享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給予貼息。同時,對同一企業當年獲得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累計補助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隸屬于同一最終控制方的企業均按同一企業核算。
對于項目金額標準,《通知》明確要求,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境外投資項目及境外林、漁、礦業合作項目中方投資額不低于100萬美元,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境外農業合作、境外研發中心中方投資額、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50萬美元,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15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