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1日公布2012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及分配方案。商務部將綜合參照合格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中低品位磷礦石選用、2008-2010年出口情況及環境監測等因素,將磷礦石出口配額下達至企業所在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中:2008-2010年,西部地區企業至少一年磷礦石出口數量(含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萬噸,其他地區的企業年均磷礦石出口數量(含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萬噸;具有磷礦采礦許可證(綜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礦石的企業,須具有主礦種采礦許可證及相關地質報告或儲量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證或相應安全資格證書;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具有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當年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監測報告;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流通企業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具備有效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008-2010年,西部地區企業至少一年磷礦石出口數量達到1萬噸,其他地區的企業年均磷礦石出口數量達到1萬噸;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須從符合本規定的生產企業采購磷礦石;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申報企業應向所在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申請磷礦石出口配額的企業進行初審,于2011年10月31日前上報商務部。受商務部委托,五礦商會商中國化學礦業協會對企業進行復核,2011年12月1日前報商務部。
商務部根據五礦商會的復核意見,對合格企業進行備案,并對外公布合格企業名單。名單中的企業均可參與2012年磷礦石出口配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