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3月27日公告,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商務部于2017年2月9日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寧波鎮洋化工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甲基異丁基(甲)酮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進行反傾銷調查。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及支持該申請的國內企業的甲基異丁基(甲)酮產量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至9月占同期中國同類產品總產量的比例均超過50%,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
申請書主張,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南非的甲基異丁基(甲)酮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向中國出口銷售。申請人依據合理獲得的證據和信息,在申請書中以韓國、日本和南非申請調查產品在其國內市場銷售價格作為確定韓國、日本和南非甲基異丁基(甲)酮正常價值的基礎,以申請調查產品進口至中國的海關統計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在對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整后,主張申請調查產品存在較大幅度的傾銷。申請書同時主張,受韓國、日本和南非產品進口沖擊,國內產業產量、銷售數量、銷售收入、市場份額、開工率、就業人數、人均工資等指標均呈惡化趨勢。銷售利潤率和投資收益率長期為負值,虧損嚴重,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且申請調查產品的傾銷與國內產業實質損害存在因果關系。
商務部決定自2017年3月27日起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傾銷調查期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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