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份議案主要來自西南石油大學法學院的一份課題報告,鈕小明細說其緣由:土地沉陷、煙塵、酸雨,這些我們熟知的環境危害,部分出自同一個“元兇”———煤炭開采和燃煤污染。目前,煤炭在我國一次性能源結構中以75%%的比重占據主導地位,煤炭對環境及運力造成的巨大壓力,都迫使我們尋找一種價格更低、更清潔的能源,而天然氣則是擁有巨大市場潛力的優化選擇。
我國第二次油氣資源評價表明,全國天然氣資源量為38萬億立方米,目前探明率僅為6%,2001年我國天然氣產量僅303.4億立方米,在能源生產中的比例不足4%%。
議案援引的資料分析認為,我國雖已初步形成三大國有油氣公司相互競爭的格局,但天然氣行業壟斷經營并未打破,而且天然氣產業的政府管理體制、產業統籌發展機制、價格形成機制、產品分配機制、產業法規體系等方面都還存在著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諸多問題。
國家缺乏對天然氣產業發展的統一規劃和合理布局。我國目前沒有對天然氣產業發展專司宏觀調控的行業管理部門和監管機關,涉及天然氣的管理部門有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等政府部門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國有石油公司,不僅職能分散,無法實施對天然產業的統籌規劃、協調發展,而且有所交叉重復,效率低下,不符合現代監管體制的要求。
行業壟斷相當嚴重。我國天然氣開發、管輸產業由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巨頭壟斷,而中石油一家就占天然氣生產總量的72%、管線里程的95%、輸氣能力的83%。天然氣勘探開發由三家獨立經營,從本企業利益出發,各行其事,造成資源浪費。
不公平競爭問題突出。法律對行業經營者的資質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加之礦權管理的監督執行力度不夠,一些不具資質的公司參與勘探活動,造成不公平競爭。同時,各地區以及國內外公司的稅收政策不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未以礦藏品位為依據,導致不公平競爭。
法規體系的不健全導致在天然氣儲運、銷售、天然氣田保護等方面許多問題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往往要用大量的政策性文件彌補法律空白,缺乏透明度,穩定性也不夠,執法隨意性較大,容易形成“國家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法規化”的情況,難以適應WTO的要求。
議案建議,在天然氣的整個產業鏈中,“凡是能夠引進市場機制的環節,應盡可能打破壟斷,適用市場競爭機制;即使在自然壟斷環節,也應以現代化的政府監管來防止經營者濫用其壟斷權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天然氣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