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作為重要的戰略物質在國家安全與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2011年上半年,我國原油進口量達1.26億噸,共計951.4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7.0%和42.5%,檢驗鑒定監管中,在近期原油進口量直線攀升的同時,各類短重問題頻繁出現,欺詐現象尤為突出。原油進口商應高度重視這些問題。
一、重量欺詐現象日益嚴重
1. 一些供應商串通裝港鑒定人員故意短重
自2010年以來,進口原油價格呈上漲走勢。一些發貨人趁油價高漲之機串通裝港鑒定人員采取高報密度、低報溫度、偽造空距報告、以水充油等手段虛報瞞報,故意控制少發貨。2011年6月10日,黃島檢驗檢疫局對一批重127889.52公噸自巴西進口的原油實施檢驗鑒定,發現貨物短重1009.947公噸,短重率達7.9‰。經調查,造成短重的主要原因是裝港時虛報貨物密度所致。
2. 一些承運人在利益驅使下存在偷油現象
偷油者采取的主要手段是在航運途中偷取原油,或是將原油打入污水艙、燃油艙存放等。為了掩飾由此造成的油量短少,承運人在卸貨港的計量環節故意采用裁短的油水界面儀測量尺、不提供或提供偽造的測量工具檢定證書、一船多套不同艙容表干擾卸貨港查表計算的準確性等手段,企圖蒙混過關。
3. 隱蔽性短重頻發
短重分為“明顯短重”和“隱蔽短重”兩種。所謂的“明顯短重”是指短重率超過國際貿易正常損耗,可以申請索賠的短少重量;“隱蔽短重”則是指貿易相關方利用國際貿易損耗免索賠率(5‰以下)這一國際規則,實施欺詐的短少重量[3]。據了解,有的發貨人要求船方在裝港實際船檢重量的基礎上,簽發提單時加上2‰3‰的重量。2011年初,黃島口岸連續檢出3批巴西Roncador原油短重,其中2批不足5‰。
二、非欺詐性短重問題亟待解決
1. 艙底剩油和艙壁掛油導致船舶艙油不能完全卸空造成短重
這與原油性質、油艙溫度、船方技術水平等因素有關。原油產地不同傾點不一,含石蠟多、黏度大的原油凝結快,比較容易發生掛壁,卸油時需加溫才能卸油。部分油輪的加溫系統難以滿足卸油要求,容易造成艙底剩油和掛壁;或艙底加熱管未觸及,也容易造成剩油。
2. 計量標準不統一,造成數據有差異
裝、卸兩港采用的計量標準不同也會導致結果差異。例如,中國目前廣泛采用的美國ASTM標準與俄羅斯采用的GOST標準計算出的重量數據差異較大。
3. 裝卸港明水測量有差異
原油開采時一般都混有明水,經多級沉降罐脫水后送到成品罐。但由于油水界面難以真正分清,部分明水不可避免地與原油一起被輸送至船上。另外,裝運海上油田生產的原油時,貯油輪內的原油通過漂浮在海面上的軟管流入提油輪。完貨后使用海水將軟管內原油沖洗進提油輪,也會產生明水。由于裝貨港沒有足夠時間充分穩定,經過長時間航行,明水不斷分離沉淀,卸港時測出的明水量一般比裝貨港多,導致原油的實際凈重相比測得的凈重少。此外,也不排除存在惡意注水行為。
三、應對建議
針對目前進口原油的各種短重現象,建議檢驗檢疫部門、收貨人以及其他口岸相關部門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保障貿易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1)加大鑒定執法力度,完善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檢驗檢疫鑒定人員發現重大短重時應認真排查,做好記錄,及時上報,必要時應與船方就鑒定情況進行會簽,保存索賠的有效證據。對異常情況可利用信息預警管理系統提醒各口岸予以密切關注,將不誠信行為記錄在案,對貿易欺詐行為及時曝光。對貨值高、“隱蔽”短重頻次高的對象進行重點監控,提高鑒定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2)加強對承運人的監督管理。檢驗檢疫鑒定人員應認真核對檢查船方提供的艙容表、油水界面儀測量尺及其檢定證書,確保艙容表真實有效,表載高度與實測數據相符,油水界面儀測量尺與檢定證書一一對應并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防止承運人在計量工具和計算表格上作弊。仔細測量污油艙、燃油艙(特別是燃料油輪)的油高和水高,與裝貨港相應艙位數據進行比對,防止偷油現象的發生。
3)進口收貨人應在合同中規定以卸貨港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重量證書作為結算依據,避免裝港短重的發生,選擇信用等級高的保險公司投短量險,嚴防惡意商業欺詐。與此同時,積極開展裝船前檢驗鑒定,使短重現象在裝貨時得到控制,在合同中明確貨物短重在5‰以下時的貨款賠償細則,少吃“啞巴虧”。
4)對于少數物理特性黏稠、掛壁嚴重、不利于卸船作業的油種,在卸貨時收貨人敦促船方保證貨物的卸貨溫度超過傾點溫度10攝氏度左右。由岸方和船方共同保證卸貨作業的連續性。敦促船方將貨物卸空,包括船舶的卸貨管道的清掃工作。
5)口岸部門應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關鍵能源的供應。口岸相關部門應主動了解顧客的需求和期望,采取滿意度調查、走訪等方式注重傾聽各方聲音,整合并認真落實合理化建議,特別是對于關鍵能源的短重情況應給予充分關注和了解,保障國內收貨方的合法權益。從促進我國工業化進程和國民經濟大局出發,全力支持國內急需的短缺資源、戰略資源的進口。
6)加強中外檢驗鑒定機構的技術交流。目前,中國與許多國家在能源貿易和石油開采技術層面已展開廣泛交流和合作,但在檢驗鑒定方面缺乏足夠的溝通和交流,特別是實驗設備、采用標準、技術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導致鑒定和檢驗項目的許多指標很難與外方一致,需要開展這方面的交流。下一步應積極開展對國內外各方檢驗鑒定結果差異的分析和研討,共同促進能源貿易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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