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能源網訊:2011年12月24日,河南農民工樊曉才介入一起斗毆后離奇失蹤,3個月后尸體出現在附近水塘。事發地漯河郾城區公安局以溺水結案,死者家人提出尸體外傷等多處疑點,要求公開死因鑒定、勘驗等報告材料,但當地公安以屬于“國家秘密”為由拒絕。
類似的個案多有發生,在知情權遇到“國家秘密”時,通常事主的抵抗并不有效。但河南這則案例不同以往,死者家屬選擇了將當地公安局告上法庭。日前,河南漯河郾城區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不認可警方保密理由,要求其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關信息。
應當說,這個案例為中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提供了一個可茲效仿的范本。近年來,許多部門也多有類似情況。比如環保部門對于一些環評意見、資源調查數據等也會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公開。
類似的政府行為卻越來越遭受到公眾的質疑??v觀近年來影響較大的“涉密”事件不難發現,有關部門多是以口頭方式決定不公開,或雖是書面形式,但其內容未對相關決定的法律依據、認定程序等作出應有的說明。這種“國家秘密”因此缺乏公信力與說服力。
這樣的做法不僅可能使得國家秘密淪為有關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的幌子,也為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間。在相關個案中引發公眾質疑也就在所難免。
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重要途徑。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即便是“例外”,也應該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能“國家秘密”異化為不公開的擋箭牌。
因此,國家秘密雖是“秘密”。但是作出認定國家秘密的決定、依據和程序不能是秘密,而必須對相關人員進行公開。有關部門在作出涉密決定時,應該出具相應的形式要件。相關文書中雖不用說出涉密事項的具體內容,但至少應該說明作出決定的法律依據,以及涉密內容具體涉及《國家保密法》的哪一類事項,屬于何種密級。這樣一方面盡可能保護了相關人員的知情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涉密決定的公信力。
同時,有權利必有救濟。應該保障當事人對涉密決定有說不的權利。在現實中,當事人對于有關部門作出的國家秘密決定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濟途徑。筆者建議,如當事人對涉密決定不服,應由第三方機構(如作出涉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保密委員會),根據國家保密法或者其他法律對爭議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作出權威認定。上級機關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限制下級機關的恣意,從而確?!皣颐孛堋笔钦嬲膰颐孛?,而不是某些部門或者某些個人不能公開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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