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核算由自己管理,孫建明就利用這個便利,自2005年起,貪污23萬、受賄35萬,并利用監管下屬單位賬外賬戶資金的便利,挪用1.835億公款供他人營利使用。昨天(5月13日)上午,鼓樓法院宣判,曾任中石化蘇州石油分公司財務核算部主任的孫建明,獲刑20年,并處沒收財產18萬。
犯罪清單
貪污:將公司20多萬公款占為己有
孫建明今年55歲,曾任中石化蘇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蘇州分公司”)財務核算部主任。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1月29日,他以虛假勞保用品發票入賬,將下屬昆山張浦加油站上交的6492元占為己有。
當天,他還通過編造虛假采購支出的手段,將該加油站10萬元轉入蘇州拓普房地產評估公司賬上。該公司在扣除稅金后,將9.13萬元轉到由孫建明控制的銀行賬戶,供他使用。
中石化蘇州分公司年終獎的發放,也由孫建明負責。2007年底,他利用發放年終獎的機會,將12.9萬元揣進自己口袋,并用虛假的發放明細做平發放賬目。
受賄:幫別人拿項目收受35.86萬
2005年上半年,中石化蘇州分公司與殼牌石油公司合資經營加油站,其中的規范土地權證辦理業務由孫建明負責。他將這些工作交給3家咨詢公司操作,對方給了他共20萬元的好處費。
2010年上半年,常熟楊家橋油罐拆除工程招拍賣,相關工作也由孫建明負責。在他的幫助下,蘇州蘇創房屋拆遷公司以低價中標,事后,他收到該公司老板送來的15.86萬元。
挪用公款:近兩億元
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間,孫建明監管張家港市石油公司張家港保稅區聯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賬外賬戶資金,在監管過程中,他先后19次挪用公款共計1.835億元,給其他單位營利使用。
判決
貪污、受賄、挪用公款
三罪并罰
2014年4月,中石化江蘇石油分公司紀委接到群眾舉報后,對孫建明展開調查,他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實,并退了贓款。
去年8月8日,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對孫建明立案偵查。前不久,鼓樓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認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孫建明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23.55萬元,構成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5.8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1.835億元從事營利活動;挪用公款33.2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還,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他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昨天(5月13日),鼓樓法院作出判決,孫建明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8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三項罪名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財產18萬元。另外,他貪污的23.55萬元發還相關單位,受賄贓款23.8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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