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7日)上午10點15分,中石油昆侖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原總經(jīng)理、黨委書記陶玉春案在珠海市中級法院當庭宣判。珠海中院判處陶玉春有期徒刑23年,處罰750萬元。陶玉春當庭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不予上訴。
陶玉春曾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香港有限公司部門經(jīng)理,后成為中石油深圳石油實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2008年9月開始任中石油昆侖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
陶玉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一案,由廣東省檢察院偵查終結(jié),經(jīng)該院指定管轄,由珠海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陶玉春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一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并移送深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經(jīng)報請廣東省檢察院指定管轄,移送珠海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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