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ZJSP21-2019-0006
浙商務發〔2019〕7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19〕42號)明確的擴大成品油市場準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將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下放至地市級政府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 “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商務部工作部署,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取消后政策銜接
自國辦發〔2019〕42號文發布之日起,商務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原油銷售、倉儲和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申領審核轉報事項,不再受理上述經營資格證書的變更及注(撤)銷審核轉報,現有證書在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不再收回。
市場主體從事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企業登記注冊、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油品質量、安全、環保、消防、稅務、氣象、計量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無需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活動監管。
二、做好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下放移交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下放后,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行政許可及成品油經營活動監督管理,負責編制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加油站規劃實施確認、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及注(撤)銷事項的審批;要明確市縣兩級具體執行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設區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簡稱執行部門),負責審批及行業管理等;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9〕26號)要求,理順部門職責,加快落實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強化成品油經營事中事后監管。
?。ǘ┚幹屏闶垠w系發展規劃。加油站(點、船)規劃是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的重要依據,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多規合一”要求,每5年組織編制全市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加強規劃與國家標準銜接,按照加油站建設管理相關要求,緊密銜接國土空間發展、綜合交通等規劃,經實地踏勘,將符合設置間距要求的規劃布點,納入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規劃發布實施前報省商務廳備案。強化規劃實施和動態管理,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適應經濟和交通發展需要,依法依規對規劃布點進行調整。
?。ㄈ┓霞佑驼鹃g距設置要求。加油站建設應符合當地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并滿足國家對布點設置間距規定要求,符合安全監管、消防、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 51328-2018)、《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SB/T10390)等相關國家規范標準。布點設置間距解釋(見附件1)。
(四)優化設置審批流程。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企業,應向縣級執行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執行部門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將初步審核意見及申請材料通過 “浙江政務服務網”報設區市執行部門審核,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各地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流程,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冻善酚土闶劢洜I批準證書》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參照商務部原證書樣版(見附件2)自行印制管理。
三、下放承接工作要求
?。ㄒ唬┙∪芾眢w系。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成品油零售經營行政許可主體責任,要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審批權限下放承接機制,制定完善許可公示公告、“互聯網+監管”、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年度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二)依法依規審批。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行使職權,及時發布成品油零售經營事項辦事服務指南及流程;公開、公平、公正組織實施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嚴格按照規定條件、設定程序和完成時限開展審批,不得增設審批條件;公示公告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結果。
?。ㄈ娀O督管理。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嚴格實施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度檢查,重點檢查油品質量、消防、安全、環保等內容。督促成品油零售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防范安全事故發生。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建立“黑名單”曝光和通報機制,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社會公開。加強信用監管,建立信用檔案。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四)加強運行監測。成品油是與生產民生活休戚相關的重要商品,保障成品油市場平穩運行至關重要。下放后,各設區市要加強市場運行監測,完善市場預警機制,按照規定及時向省商務廳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和市場運行監測周報、月報、年報,確保成品油市場平穩運行。
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下放移交于2020年1月底前完成,省商務廳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各地于2020年1月8日前將設區市執行部門及工作聯系人、聯系方式報我廳?!蛾P于做好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權限下放有關工作的通知》(浙商務商發〔2012〕307號)、《關于寧波市成品油市場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商務商發〔2013〕314號)、《關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經營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商務發﹝2018﹞150號),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作廢。
未盡事宜,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23號令)、《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實施細則》(浙商務商發〔2010〕240號)執行。
浙江省商務廳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1
關于加油站設置間距標準解釋
依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23號令)、《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 51328-2018)、《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SB/T10390)等相關國家標準,布點設置間距解釋如下:
一、關于城區加油站設置
城區加油站服務半徑不低于0.9公里,即與周邊最近加油站的車行距離不低于1.8公里。
二、關于國省道加油站設置
國道、省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過6對(12座),即在總量符合要求的基礎上,與相鄰加油站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于8.3公里。
三、關于縣鄉道加油站設置
縣鄉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過5對(10座),即在總量符合要求的基礎上,與相鄰加油站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于10公里。
四、關于高速公路加油站設置
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過2對,即服務區50公里一對(2座)加油站。
五、關于鄉鎮鎮區加油站設置
對于年用油量1000噸以上或車輛保有量200輛以上的鄉鎮,目前尚無加油站的,鎮區可設置加油站1個,間距標準可適當放寬,與城區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于1.8公里,與國省道、縣鄉道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于3.5公里。
六、關于人口集聚較大鎮的界定
人口集聚較大鎮是指列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中心鎮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07〕13號)、《關于進一步加快中心鎮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浙委辦〔2010〕115號)和《關于增補省級中心鎮的通知》(浙政辦發〔2012〕113號)認定的省級中心鎮,或納入《關于開展小城市培育試點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162號)、《關于公布小城市培育試點擴圍名單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43號)、《關于公布第三批小城市培育試點名單的通知》(浙政辦發〔2016〕168號)認定的小城市培育試點鎮,或已通過省政府培育驗收的特色小鎮,可參照城區加油站設置間距。
2.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