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余年資源稅沿革
緩征→1994年1月起征→1996年7月減征30%→2006年1月取消減征→2007年8月大幅加征
1993年12月底,政府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1994年1月起,對原先暫緩征收的有色金屬礦產品開始征收資源稅;1996年7月起,政府規(guī)定對有色資源稅減征30%;到2006年1月,取消減征改為全額征收;目前出臺的調整鉛鋅銅鎢等礦產資源的稅額,相對于之前的水平,相當于大幅度提高了資源稅額。其中,銅礦的資源稅的稅額增加了300%以上,而鉛鋅礦的稅額則上升了400%以上;增加最為顯著的是鎢礦的資源稅,其升幅達到1300%至1500%。
對上市公司影響
自產礦產量越多的公司,生產成本增加的絕對數越大。表1是國內相關上市公司的礦山等級數據(為1993年底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分類歷史數據,未了解到當前最新的更新資料)。
由于有色金屬礦產品的資源稅根據礦石產量來征收,因此,在一定的礦石品位下,企業(yè)年度產出的金屬量越大,則需要上繳的資源稅絕對數額也就越大。
加征雖有負面影響,但并未傷筋動骨。從2006年各公司年報中可獲得的資源稅數據來看,各個公司的稅額相差很大,并不能與各公司自產礦的金屬量成線性關系,這與資源稅以原礦產量為征稅的基數存在關系,其原因在于,各個公司的礦山品位存在較大差異,礦山等級不同,采礦的入選品位也存在差異,從而造成相同的征稅標準之下,稅額數據的不可比。另外,資源稅數據披露的不全面也影響到對比分析。
為了便于比較,生產鉛鋅礦石的上市公司,宏達股份的資源稅數據存在異常,馳宏鋅鍺的數據缺失,基本上以中金嶺南為基準;銅類公司參照江西銅業(yè)和銅都銅業(yè)的歷史數據。表2是假設2007年上市公司的礦產金屬量不變的情況下資源稅上調對公司每股毛利影響的粗略計算結果。
經過計算可以發(fā)現,由于原先的資源稅本身基數低,因此,雖然此次調整之后大幅增加,但對相關上市公司業(yè)績的影響相當有限,尤其是在金屬價格仍維持在較高位置的情況下,資源稅占金屬價值的比重微乎其微,無法構成對上市公司的重大負面影響。其中,由于2006年云南銅業(yè)和廈門鎢業(yè)年基本沒有礦產,未繳納資源稅,因此沒有給出成本增加數據。
由于國內仍屬于精礦的賣方市場,礦山企業(yè)仍有可能通過礦價的上漲消化成本的抬升。動態(tài)來看,由于我國有色金屬精礦市場的短缺格局短期之內難以得到緩解,因此,資源稅的提高有可能通過礦價的上漲得到消化,從而使得礦山的利潤得以維持。
綜合上述分析,資源稅的調整對上市公司的采礦業(yè)務的收益影響并不顯著。(鄭東 黃安樂)